(1) 事故廢水最大產生量計算方法不同。“國標計算法”按物料最大貯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最大降雨量三部分之和的最大值確定,未考慮發生事故時仍必須進入該杭州雨水收集系統的生產廢水量,建議工程設計、安全風險評價時予以保守考慮,GB/T50483修訂時也應增加該項。“企標計算法”則按物料最大貯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平均降雨量、生產廢水量四部分之和確定。
(2) 消防最大用水量計算方案略有差異。“國標計算法”按裝置區和罐區的滅火、噴淋用水量分別明確規定,并規定考慮鄰近至少3個貯罐的噴淋水量。滅火和噴淋給水強度、滅火冷卻面積、滅火冷卻消防時間等的取值應滿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51、GB50196、GB50338的規定和最低值要求。“企標計算法”則按綜合消防給水量和設計消防歷時給出了計算公式,但未明確滅火和噴淋水量各自的確定方案。且其規定的設計消防歷時為6~10h,大大高于“國標計算法”規定取值(一般為2~6h)。
(3) 物料轉移和儲存容積確定內容不同。“國標計算法”的“V3”包括圍堰或防火堤內凈空容量、事故廢水導排管道容量,但未明確物料轉輸而只考慮儲存容積。“企標計算法”的“V3”則為事故時可轉輸到其他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結合現有設施條件,事故時如能夠通過轉移物料達到避免事故擴大的,應首先進行物料轉移”;考慮物料轉輸可有效避免純物料流失,減少事故排放廢水的同時也減少損失。(4) 降雨量的確定方法不同。“國標計算法”考慮的是最大降雨量;“企標計算法”考慮的是平均降雨量,按當地多年平均的日降雨強度計算。
二、應急事故水池容積計算確定的基本原則
環境風險事故廢水的來源包括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雨水量、生產廢水量等,而能夠儲存事故廢水的儲存設施可包括事故水池、事故罐、防火堤內或圍堰內有效容積、導排水管有效容積等等。為確保環境風險事故廢水不排入外環境,必須基于事故廢水最大產生量和事故排水系統儲存設施最大有效容積來綜合確定應急事故水池的容積,有學者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1) 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準或規范主要有:GB/T50483、Q/SY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T50483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等有關規定執行;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等計算確定最大降雨量。
(2) 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 應當結合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圖,給出事故風險源分布、生產區及裝置區圍堰和防火堤范圍、浙江雨水收集匯集范圍,及事故廢水導排系統走向等關鍵的信息、路線和標識,明確杭州雨水收集導排系統服務范圍,明確受污染排水和不受污染排水的去向及排水切換設施的設置。
(4) 必須注意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不可混淆。一是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杭州雨水收集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而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參照GB50016、GB50160規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確定。二是匯水面積不同。初期浙江雨水收集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5) 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事故池時(例如,初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并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應急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環境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三、應急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容積計算確定案例
(本案例系引用的相關資料)分別采用“國標計算法”、“企標計算法”計算環境風險事故狀態下,某石化項目的應急事故池容積,采用設計暴雨強度公式計算正常生產運營狀態下該項目的初期雨水池容積。